?蒙城县颁布店招店牌设置准则
为了规范店招店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街景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蒙城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蒙城县店招店牌设置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蒙城县店招店牌设置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店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街景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店招店牌的设置及维护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店招店牌设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标识行为。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店招店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店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准则。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准则设置店招店牌的行为。
第二章 设置与定位
第五条店招店牌设置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禁止出现商品营销、经营服务范围、电话号码、变相发布广告等不符合规定的内容;
(二)地点仅限于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以建筑楼体为单元,以不遮挡采光窗、不影响建筑特色及不侵犯相邻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
(三)严格控制依附建筑外墙面设置悬挑式标识、镶嵌式灯箱等商业招牌;严格控制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确需设置字幕式电子显示屏的,应在一楼门面店招下方、门楣上方沿内侧与店招同方向设置,高度在0.3-0.6米之间;设置单位必须确保沿街有三开间及以上的店面或10米以上的宽度,电子显示屏长度不超过店面总长度的2/3;字幕亮度白天控制在2000 cd/㎡,夜间控制200cd/㎡以内;
(四)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原则上在一楼进出通道口有条件的地方设置铜牌或统一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对特殊情况的,二层及以上单位可在建筑物内或建筑物所在广场中统一设置指示标牌;
(五)严格控制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门头店招和标志标牌等发光字体,确实无法设置店招店牌且无法设置分布导向牌等特殊情况的,在坚持一幢楼顶只能设置一块店招或标志标牌的原则下,到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设置镂空字,但字体的底部不能高出女儿墙0.3米;
(六)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七)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应科学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八)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第六条店招店牌定位原则上一店一招,大型商场、银行、市场、购物中心同一立面不超过两个店招。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第七条一层店面店招店牌设置,原则上底边不低于一层门窗上口,顶边不高于二层窗沿下口,厚度一般不得超过25厘米。有门厅、雨搭或店面上方有阳台、消防疏散走廊等形式的,根据现状选择适当效果定位。
第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店面的店招店牌设置,原则上底边不低于窗洞上口,顶边不高于一层窗沿下口。有雨搭的与产权单位达成设置协议后,采用空透形式定位在雨搭,无雨搭有外墙立面位置或一层有横向外走廊的,定位在外墙立面或外走廊上;未达成设置协议的,不得随意设置。
第九条严格控制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竖式店招店牌。
第三章 灯饰和材质
第十条店招店牌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霓虹灯等灯饰亮化,灯具设置须兼顾白天景观效果。
第十一条主干道、窗口地区、旅游景点的牌匾灯饰可采用硬管霓虹灯、背景灯等形式配置,并应结合区域环境和店面风格合理配置灯饰,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显现夜间景观效果。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节能的绿色光源和非标灯具产品。
第十三条店招店牌制作应选择坚固耐用、形体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鼓励使用新颖、新型,优质、环保的材料。
第十四条主要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周边的店招店牌应根据版面设计,采用先进的制作工艺精工制作,达到制作精良,造型美观的效果。
第十五条不宜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等材料制作店招店牌。主要街路、窗口地区、旅游景点按总体规划不得使用灯箱布和喷绘布等材料设置店招店牌。
第四章 文字和版面
第十六条店招店牌用字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要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名称一致,或使用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设置图标需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外文、汉字配用时,应书写规范、正确。不易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者注册商标标志替代汉字作为店招店牌用字。
第十八条招牌版面文字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
第十九条店牌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第二十条主要街路、重点区域、旅游景点店牌版面设计应与建筑物风格、店面装修及橱窗设计相协调,采用装饰性、空透性、立体性等表现形式设置。
第二十一条店牌版面应整洁完好,悬挂规范。若有歪斜、污损、褪色、残缺字现象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清洗、整修、更换。
第五章 规格
第二十二条在店面范围内,与一层店面比例协调,禁止超范围设置。
第二十三条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建筑楼体)层面店牌的规格与平面原则上尺寸统一、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应平齐。
第二十四条商业招牌、标识应结合行业特点,根据外墙面现状最佳比例设定。设置形式、规格应与店面及经营项目协调,设置高度、间隔统一整齐。
第六章 维护与指导
第二十五条店招店牌设置者应加强对设置物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整洁、完好、美观,并保证其牢固安全。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因设置者维护管理不善导致设置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店招店牌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店招店牌设置者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物。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店招店牌设施的,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罚则处罚。
第七章 申报与监管
第二十九条门头店招设置相对人准备下列材料,登陆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蒙城厅城管局窗口申报,并上传如下资料:①设计图;②效果图;③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④营业执照复印件;⑤租房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
城管局网上办事大厅办公室受理后,指派所属路段中队勘查,行政执法大队初审,局领导审批;所属中队监督设置、安装。
第三十条对擅自变更审批方案的予以拆除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